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宁波经济合同律师网

你的位置:首页 > 融资租赁
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时,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宁波经济合同律师网   时间:2010-9-8 21:04:05

 

   答:依《合同法》第246条规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的,应由承租人来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承租人在占有 租赁物期间,已通过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实现收益目的,出租人仅为承租人实现融资而已。如果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再由出租人来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今日关注 更多>>
·一歌手诉华谊老总王中军索赔9
·香港家庭暴力法的最新发展
·我国《公司法》引入利益相关者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创新—
·新西兰强震仅两人重伤 隔震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
·什么是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的程序?

业务范围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Copyright@2009 宁波经济合同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8103825号
宁波合同律师宁波经济律师宁波讨债律师宁波民事律师宁波商事律师宁波房产律师合同法律师合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