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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来源:宁波经济合同律师网   时间:2010-9-19 21:17:19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

  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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