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去世后,继奶奶因与孙女小玲无血缘关系,故对小玲共享租赁房屋态度含糊。继奶奶死后,叔叔张佳晨“乘虚而入”强占住房。无奈之下,小玲将张佳晨诉至法庭请求搬离。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佳晨清空101室房屋内物品,搬离上述房屋,交还所有房屋钥匙,并向小玲支付每月1500元房屋使用费的一审判决。
●叔叔占领了侄女房屋
小玲的父亲与张佳晨是同父异母的兄弟。早在1996年4月,小玲的爷爷因老房拆迁而获得安置房3套。受配人分别是,101室是小玲和爷爷奶奶3人。401室是小玲的大伯一家。501室是小玲的叔叔即张佳晨一家3人。1998年爷爷去世。由于继奶奶与小玲无血缘关系,致小玲在101室的租赁权受到了威胁。小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01室由自己和继奶奶共同承租,获得支持。继奶奶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08年,小玲的继奶奶亡故,之后,物业公司确定新承租人为小玲。但事实上,小玲在继奶奶去世后,一直未得到租赁人相关权利。反而是叔叔张佳晨搬进了101室,并拒绝小玲居住。张佳晨为何“鸠占鹊巢”呢?缘是其离婚后,将当时获配的501室愿归原妻所有。为取得自己的房屋租赁权,小玲终于下定决心,将叔叔张佳晨1家3人诉至法庭,要求确认对101室的居住权、使用权,并要求迁出系争房屋,搬出所有用品,腾空房屋,交出房屋钥匙,同时按每月1500元支付房屋使用费。
●叔叔辩称有居住份额
三被告辩称,101室安置人员有自己的父母,因此,小玲仅享有部分份额。在自己2005年离婚后,自己经母亲同意入住101室,且母亲也同意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因受到小玲的阻挠而未迁成,故自己是101室的同住人。另外,在2005年时,自己的外甥女的户口也迁入101室,外甥女的儿子出生后也将户口报在101室,所以,外甥女及其儿子也是101室的同住人。后来,外甥女为了让自己居住而外借房屋居住。因此,即使自己不是101室的同住人,其所占有的也是外甥女的份额,并没有侵占到小玲的份额。再则,101室现由张佳晨一人居住使用,与其原妻儿子无关,张佳晨的原妻儿子没有房屋的钥匙。总之,张佳晨之原妻儿子没有居住在101室,而张佳晨则有权居住在101室内,故要求驳回诉请。
●要求叔叔迁出获支持
法院认为,张佳晨已经受配了501室,不属于本市无其它住房的情形,其与妻子离婚并放弃501室居住权并不代表其可居住在101室,故不是101室的共同居住人。由于张佳晨对101室既不享有租赁使用权,也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其居住使用101室没有法律依据,现小玲要求其迁出,应予支持。小玲基于张佳晨非法占用101室的行为要求其支付房屋使用费,也应予支持。三被告关于张佳晨居住使用101室并未占用小玲份额的辩解意见,因101室是公有住房而非私有产权房,故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张佳晨外甥女母子的户口在101室,也是同住人的辩解,因对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并非是在101室内有户口,故也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由于三被告均确认101室由张佳晨一人居住使用,与其原妻儿子没有任何关系,原妻儿子也没房屋钥匙,故对小玲要求张佳晨原妻儿子迁出房屋、搬离物品及交还房屋钥匙的诉请,难以支持。如日后存在因张佳晨原妻儿子非法占用101室或持有101室钥匙等行为而给小玲造成损害后果的,小玲可另行追究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