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买方悔约,反而获得双倍定金。
2009年12月,汤阴县城关镇的张三在大街上贴出广告,声称有一座三间两层楼房要变卖。李四看到广告后,与张三联系,并与张三一同看了楼房,双方约定了价款12万元,定于1个月后卖方交付房屋,买方一次性付款。同时,李四交付张三定金2000元,张三给李四出具了定金手续。2010年元月7日,李四付房款时,发现张三所持的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并非张三,李四遂拒绝付款,并要求张三返还定金2000元。张三认为李四违约,拒绝返还定金。李四遂将张三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诉讼中,张三辩称所持房产证是其女儿的房产证,其能办理过户手续,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以有房要卖为由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定金2000元后,却提供不出该房屋归其所有的房产证明,张三以其不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房屋为标的物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现李四要求张三双倍返还定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张三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